1、允许流通的一般文物:包括陶瓷、书画、古籍、珠宝玉石、金银器等各类历史遗留下来的、具有一定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且可依法进行流通交易的文物。
2、部分受限制流通的文物:在特定条件下,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后,一些具有较高价值但受到一定流通限制的文物也可进行拍卖,如部分出土文物在完成规定的保管期限等条件后,经审批可进入拍卖市场等。
文物拍卖许可证办理要求
一、主体条件:
1、企业类型: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
2、经营范围:企业的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 “文物拍卖” 字样,且已取得有效的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》具有连续良好的拍卖经营业绩。
3、人员要求:
专业人员数量:需有与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,其中至少有五名取得**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。
专业人员资质:这些专业人员需熟悉文物拍卖相关法律法规,具备扎实的文物鉴定、评估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能够准确判断文物的真伪、年代、价值等,并需提供相关的职称证书、身份证明等材料。
二、资金要求:
1、注册资本:一般要求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,且注册资本需为实缴货币资本,以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。
2、验资证明: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,证明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,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。
三、场所设施条件:
1、固定场所:要有与所从事的文物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拍卖场地,场所需具备良好的安全防护设施,能够保证文物的安全存放和展示。
2、专业设备:配备必要的文物保护、鉴定、展示等专业设备,如恒温恒湿设备、文物展示柜、鉴定仪器等,以满足文物拍卖活动的需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