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设立条件
原始基金:
1.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,且为到账货币资金。
2.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,到账货币资金形式。
3.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,同样要求是到账货币资金。
二、申请流程提交申请材料:
1.申请书,内容包括设立基金会的理由、宗旨、业务范围、原始基金数额及来源等情况说明。
2.章程草案,需符合相关法规对基金会章程的要求,详细规定基金会运作的各项规则。
3.验资证明,由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,证明原始基金已足额到账。
4.住所证明,明确基金会的办公场所地址等相关情况。
5.理事名单、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简历,这些人员需符合相关任职条件。
6.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(针对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)。
三.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:
如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相关的职责范围,那么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前,需要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。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基金会的宗旨、业务范围、发起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文件。
四.登记管理机关审批:
1.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,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。审查内容包括基金会设立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。
2.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,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,并颁发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;若不符合要求,则会要求补充材料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。
五、人员任职要求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:
1.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(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部门批准)。
2.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不同地区可能会在具体细节和办理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,在实际办理教育基金会时,建议详细咨询当地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,以确保按照准确的要求顺利完成办理流程。